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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条参评范围

  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籍本科生

第二条 奖励人数及额度

  全校名额总计81名,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特别说明:名额分配根据学院参评人数占全校参评总人数权重,再四

舍五入取整核算,按此算法,法学院、数学学院、物理学院、动科学院在分配名额基础上可再申报1名候选人作为备选(名额分配见附件1)参加学校评审。

第三条时间安排

9月中旬-10月中旬

第四条 评定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特别说明:

  1. “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原则上要求排名须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5%以内,评奖学年无不及格科目,且至少获得《扬州大学本科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五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

    (二)学习成绩未进入前5%,但达到前30%者,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但需提交详细的佐证材料,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有地、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五条 评定程序

    学生按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工处。学校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评审通过且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资助中心。

    第六条 相关说明

    (一)2017级转专业学生仍在原班级参评。

    (二)创新创业班、实践创新班评奖评优工作分别由信息学院、生科学院负责。

    (三)各学院请按要求填写《2017—2018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候选人情况汇总表》,9月下旬报送学工处教育管理科(大学生活动中心S301-5)。每位申报者需同时提供校级及以上各类获奖证书、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相应佐证材料复印件。

        (四)学习成绩未进入前5%,但达到前30%的申报者,请提供经学院党委审核的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的佐证材料。

    (五)国家奖学金申报信息需在省资助管理系统中填报,学校将召开国家奖学金信息填报工作培训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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