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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例

 

    第一条 评审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含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评审依据

    《扬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扬大学〔2007〕17号)、《扬州大学国家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暂行)》(扬大学〔2007〕17号)和《扬州大学本科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扬大〔2017〕42号)。

    第三条 名额分配:见附件1

    第四条 日程安排

    (一)9中旬   学院宣传资助政策,组织学生学习相关文件。学生提出申请,向学院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9月中下旬   各学院评审励志奖学金;

(三)9月下旬   学院公示励志奖学金名单,并在公示中注明校学生资助中心联系电话87991332;

    (四)9月下旬-10月上旬  各学院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业务系统中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初审名单;

(五)10月上旬    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

(六)10月中旬  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

(七)10月下旬  学校形成励志奖学金汇总表和工作总结上报省厅;

(八)10月下旬   各学院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业务系统中打印《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处S301-7);

    (九) 9月下旬-11月上旬  各学院评审国家助学金,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业务系统中上报国家助学金评审初审名单;

    (十)11月上旬——11月中旬  校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学校形成助学金汇总表上报省厅;

    (十一)11月下旬   各学院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业务系统中打印《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一份报送校学生资助中心(学生处S301-7)。

    第五条 评审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应该是本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并且在“e-飞扬”智慧学工系统中完成了认定过程。

(二)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需学习成绩优秀,且家庭经济困难,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并在“励志成才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

(三)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3000元/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分2000、3000、4000元/人三档,学院资助总金额、资助总人数应与下达指标一致。

(四)转专业学生在原学院参评;所有创新班学生在挂靠学院参评。

(五)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挥霍浪费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国家助学金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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