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商学院公务接待工作规定
(试 行)
为厉行节约,根据《扬州大学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扬大[2005]20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对院公务接待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公务接待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本着热情、周到、节俭的原则,努力为来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坚决杜绝奢侈浪费行为。
二、公务接待工作原则上实行归口管理、对口接待、对等出迎、分工负责、严格审批的原则。院领导的公务接待工作原则上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归口管理。
三、公务接待必须事先申报,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进行安排,涉及重要人物和重要事项的接待必须事先报告学院主要领导;各专业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接待必须事先报告分工联系的院领导;接待费用的发票必须由当事人签字并注明接待对象、事由、时间、陪餐人员,经各部门负责人统一审核、陪餐的院领导签字后,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来宾住宿费用原则上自理。费用报支确有困难,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可酌情给予补贴。
五、来宾用餐一般为工作餐,标准不超过每人每天150元(早餐30元,午餐、晚餐各60元)。
公务接待原则上每批客人限定一次,并须严格限定陪餐人数。陪餐中不得消费高档香烟、酒类、饮料,烟、酒、饮料费用不得超过用餐标准的30%。
学院接待原则上地点定为校内餐厅;学院接待用酒必须从院办公室领取。
六、公务接待中,来宾的参观、旅游及各种娱乐费用自理。确需由学院安排的,须经分管院领导事先同意。
七、公务接待中,来宾的接送原则上限在市内汽车站、火车站和机场;确需到其它目的地接送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
八、公务接待中,原则上不赠送纪念品。确需赠送的,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
九、学院公务接待经费从严控制。公务接待开支情况要定期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规定解释权属院党政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