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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商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中国共产党商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切实提高会议效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扬州大学学院党建工作基本标准及评估办法》规定,特制定党委会议事规则。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召集主持,讨论、决定、审议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

   三、党委会的议事范围

   1、学习、讨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讨论决定学院的改革、发展、稳定和基本管理制度的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3、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廉政建设、思想建设、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教学、科研、人才培养、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研究学院发展规划,讨论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重要的请示、报告。

   5、负责学院教职工重要奖惩事宜的审定及校级以上先进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审查、推荐。

  6、审批换届选举后的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审批吸收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

  7、研究党支部、统战、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8、讨论研究党委书记决定提交解决的其它重要问题。

   四、遵循的原则

   1、坚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及上级党委保持一致的原则。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

   3、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五、议事制度

  1、党委委员出席党委会,党委组织员参加会议并负责(或安排专人)作好会议记录。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程决定。列席会议的同志,在其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离席。

  2、党委会的议题,一般应由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提出。提交会议的议题,应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的意见或方案,根据需要写出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或文稿,经书记审定后,印发至与会人员。

  会议不研究分管领导意向不明确的议题,不研究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3、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推荐干部时,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与会成员表态应是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不能以附和他人倾向性的方式发表意见。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形成决定。对一些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议。在研究有关人事问题时,对涉及党委成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及其亲属时,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4、所有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对形成的决议,必须认真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在会后散布不同意见。

  六、党委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1、党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委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党委委员必须执行党委会决议、决定,在执行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要复议,经党委主要领导或党委主要领导委托的副书记同意后,可在党委会上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集体作出的决议、决定。

  3、党委会所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会议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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