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商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制度暂行办法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扬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试行)》,使我院青年教师尽快适应和胜任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决定对青年教师实施助教培养制度。
第二条 推行青年教师助教制度,是充分发挥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对青年教师传、帮、带作用的重要途径,也是促进青年教师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尽快胜任教学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各专业教研室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结合本专业实际情况,创新思路,组织实施青年教师助教工作,促进青年教师教学水平提升。
二、培养对象、期限与主要内容
第四条 聘为教师岗位,年龄一般在40周岁及以下的青年教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对象:
1、职称为助教的;
2、进入我院从事本科教学工作,工作年限未满5年的;
3、其他经学院和专业教研室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
第五条 培养期限一般为一学年。
第六条 培养主要内容:
1、参加教师资格培训,系统学习教育法规和现代高等教育理论以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注重教书育人,不断提高师德和业务水平,以以高尚的师德师风、严谨的治学态度、较高的学术水平教育和感染学生。了解学生思想状况和心理特点,把思想教育渗透于教学过程之中,按有关规定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用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教育学生。
2、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熟悉并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进行教学基本功、基本技能训练。
3、努力完成指导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随堂听指导教师为本科生讲授的课程或经指导教师同意的其他老师的课程,参加答疑、作业批改、实验指导、课堂讨论、实践教学、考试和试卷评阅等教学环节。
4、担任助教工作的同时,可担任适当的本科教学工作,但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进行。
5、培养对象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积极申请或参与教研项目,撰写教改论文。培养期间,至少公开发表1篇本人为第一作者的教改论文。
6、培养期满时,应完成个人工作总结报告,作为青年教师年度考核、岗位聘任、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三、指导教师的聘任
第八条 指导教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师德,爱岗敬业,责任心强;
具备正高或副高职称,学科领域与所指导的青年教师的学科领域相同或相近;
2、教学效果良好,教学经验丰富。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指导学习。指导培养对象制定学习提高计划,明确学习内容、相关要求和预期目标。关心培养对象的思想品德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养成培养对象严谨治学、教书育人的良好风尚;
2、示范教学。要求培养对象随堂听课,学习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和授课要领;
3、指导教学:指导培养对象掌握1-2门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指导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深入培养对象课堂,指导青年教师熟悉并基本把握各教学环节的标准和要求,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做到课前检查,课堂记录,课后评议交流。
4、指导研究。指导培养对象拟定切实可行的研究计划,邀其参与相关教改项目,指导其申报教改课题,撰写教改论文,编写教材,使青年教师具备从事教学研究的基本素质;
5、检查督促。检查培养对象的教案、备课、讲授、作业批改、实践教学等各教学环节工作,督促青年教师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
第十条 一个培养周期内指导教师一般指导1名青年教师,特殊情况不超过2名。
第十一条 指导教师人选由培养对象所在教研室提名并进行初步审核,报学院批准。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在指导培养对象期间,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任务,由学院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
四、组织实施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院负责全院青年教师助教制度的制订,各专业教研室负责本专业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培养期满,由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所在教研室组织进行考核,学院督导组参与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负责解释。
附:
1、扬州大学商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制度培养计划表
扬州大学商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制度培养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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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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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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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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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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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学历/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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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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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专业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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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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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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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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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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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教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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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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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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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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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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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指导教师、培养对象根据《扬州大学商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制度暂行办法》共商制订培养计划,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培养内容、主要措施等)
指导教师(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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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教研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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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主任(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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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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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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