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商学院
关于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章 导师的遴选和聘任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导师)遴选和聘任按照《扬州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聘任工作实施细则(扬大研[2009]23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章 导师职责
第三条 导师应及时了解、掌握并贯彻执行教育部、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教学、指导等研究生教育方面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第四条 导师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所指导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研究生培养计划。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要注重强化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学术活动及专题讲座等环节,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导师要严格研究生管理,及时了解、掌握研究生思想政治、道德品德、业务学习、组织纪律等方面情况和动态,帮助研究生解决其在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及时向学院汇报有关情况。
第六条 导师要配合学院做好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对品行不好、身心健康状况不佳或学习成绩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责任提出中止学习或其它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导师要强化在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中的作用。导师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研究过程中的指导、学位论文的审定,并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负主要责任。导师有权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评价,并对其可否参加答辩提出主导性意见。
第八条 导师要协助学院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工作,对毕业研究生的业务能力和思想表现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导师必须关心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主动了解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思想状况,给予他们恰当的指导和建议,热情帮助他们解决择业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利用学术领域的影响和优势积极推介研究生,为研究生就业积极拓宽渠道。
第九条 导师要按照学校关于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
第十条 导师要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不断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探索研究生培养模式。
第四章 导师招生资格的暂停和恢复
第十一条 连续二年没有在学校规定的D类以上期刊中发表论文者或连续二年没有新增1项厅局级以上课题项目者,暂停招生资格。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导师的招生资格;情节严重者,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1、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违纪问题或发生责任事故;
2、导师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中存在作假、剽窃、抄袭等问题;
3、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论文抽查中不合格者;
4、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连续两次送审不合格者;
5、其他由学院认定的责任事故。
第十三条 导师招生资格的恢复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导师队伍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对导师实行定期工作考核、质量评估和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学院每学期召开一次导师会议,布置、交流和检查导师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强化对导师执行职责情况的检查,每两年评选一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院党政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