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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商学院关于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的有关规定

扬州大学商学院

关于提高研究生科研能力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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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科研能力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为适应学院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要求,依据《扬州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学院学术型研究生科研工作作如下规定:

1、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署名第二作者的,导师须为第一作者;

2、研究生在国内外学术会议上和导师合作提交学术论文并被录用(论文集或光盘)视同一篇核心期刊论文;

3、研究生在读期间应主持一次学术报告,并填写《扬州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登记表》;

4、研究生在读期间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单位可以自选,也可以申请进入学院研究生培养基地进行实习,社会实践时间不得少于半年,并需提供实践单位的相应证明。

5、研究生在申请答辩时,需提交论文复印件(或论文录用通知)、《扬州大学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登记表》以及社会实践证明材料,作为答辩资格审查条件,否则不予答辩;

6、本规定自2011级硕士研究生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属院党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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